闽发改农业〔2012〕125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闽政[2011]77号)精神,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经研究,现将省级审批的大中型沼气工程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渠道不变。关于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核中具体把握的原则、标准等参见农办科【2008】66号文(附件)。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核工作的通知.doc》(农办科【2008】66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厅
2012年 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