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开始审议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02-10-14    浏览次数:1

  昨天(10月12日)下午,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开始分组审议广受关注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每一个组的委员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一个共同观点:《修订草案》篇幅太长、内容太繁琐!

  较原《条例》增加近1.5倍

  欧辉成委员说,该条例适应新形势进行全面修订,比以前前进了一大步。但这个条例有些比较繁琐,尤其是层次比较多,有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会代表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建设单位等等,操作起来比较难。

  翟锦云委员说,原《条例》7000多字,《修订草案》1.8万多字,显得过多、过长、过繁,尤其是第三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部分长达5000字。而在目前,物业管理的焦点问题应是收费标准、管理质量与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为此,对《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框架应该认真加以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再作修订。

  罗国民委员则说,《修订草案》有100多条,内容很繁杂,却内外不分,比较混乱,有些该列举的没有列举全,容易造成漏洞,如第10条(提及可以独立经营的配套设施中)列举了游泳池等,但有些小区还有羽毛球馆、网球场等;第12条规定无偿提供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但有些小区需要的保安很多,需要的专用房屋面积较多,如何管理,其水电等费用又由谁负责?

  自己的物业自己不能管?

  《修订草案》第35条第2款规定:“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不得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从事其他投资经营活动。”对此,徐惟凯委员表示质疑,他问:“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为何要这样规定?”

  他同时提到,《修订草案》第18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物业,由业主指定的机构行使业主会职权,为什么一定要这样做呢?他自己行使职权不行吗?

  治安问题还挺悬

  欧辉成委员在发言时提到,物业管理中治安问题比较重要,但条例对此涉及不多。

  吴泽耀委员也有同感,他说,物业管理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安全问题,为保证物业及业主安全,要对物业管理公司有较严格的规定。

  不过,高溥铿委员却从另外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他说,《修订草案》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区域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这种将所有责任都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做法是不公平的,例如“保姆偷东西”和“家庭打架”等,就不应由它们承担责任,《修订草案》如何才能表述得更准确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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