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颁布有关化学品出口管制条例

发布日期:2002-10-21    浏览次数: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33号令

    新华社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9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 部长 石广生
                                                  国家经贸委 主任 李荣融
                                                  海关总署 署长 牟新生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2002年10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反对任何国家发展、拥有、生产、使用化学武器、或以任何方式扩散这些武器。作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认真、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为此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实行严格的出口控制。

  此次颁布的化学品出口管制办法是中国结合国内外形势发展,根据本国出口控制实践并借鉴他国经验而制定的。它将进一步完善中国对化学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是中国加强敏感物项出口管制所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

  我愿借此机会指出,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促进用于和平目的的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增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中国将继续与其他国家开展同这一宗旨相符的正常的交流与合作。(外交部网站)

    外经贸部发言人谈化学品出口管制办法颁布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于10月18日联合颁布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和与之配套的《出口管制清单》。

  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高燕就此发表谈话指出,中国政府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多年来,中国政府依据该条例对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包括进出口实行了严格管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补充,将使中国对化学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更加完善。

  高燕强调,本办法作为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国家防扩散政策,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我国有关敏感物项出口管理,维持对外经贸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高燕表示,外经贸部作为中国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出口管制法规得以严格实施,并继续推进我国出口管制的法制化进程。希望相关出口经营者充分了解国家出口管制法规,在积极开展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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