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鱼目混珠、企图通过攀附知名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做法,从10月16日起将被强硬遏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认定原则,在这双“火眼金睛”下,鱼目休想混珠。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此外,这个司法解释还确定了与相同、相似商标密切联系的类似商品、类似服务的法律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