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天津市铁中煤化工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违法案件的函

发布日期:2011-09-05    浏览次数:2

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针对全国政协委员柳崇禧提案反映的中北镇空气污染问题,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1年7月19日对坐落于西青区中北镇的天津市铁中煤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对两家单位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监测。经监测,天津市铁中煤化工有限公司臭气浓度(无量纲)监测结果为39,天津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臭气浓度(无量纲)监测结果为71,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现将该案件移交你单位处理,并请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市环境监察总队。

  此函

  附件:《监测报告》(津环监(监)2-1107056-1号、津环监(监)2-1107056-2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叶学永;联系电话:87671770;传真:87671778)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政编码:300191)

  主题词:环境  案件  移交  函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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