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环保部华北环保督察中心《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协调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5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环保局:

  为推动环境执法由事后被动处罚向事前主动防范转变,预防环境污染事件,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有效性,7月6日,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印发了《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协调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区县环保局要依据重点区域划定原则,划定本辖区重点区域,并于2011年8月5日前将确定的重点区域名单报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审定;8月底前,市环境监察总队筛选出全市重点区域名单并报局领导审定后,确定并发布“市重点区域名单”和“区县重点区域名单”。

  二、各区县要于2011年9月前,制定并实施2011年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三、区县环境监察机构每半年对本辖区内市、区县两级重点区域开展执法督查工作;市环境监察总队每年对市重点区域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区县重点区域进行监督性监察。

  四、要注重做好总结工作。各区县每年要对年度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市环境监察总队备案(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协调意见〉的函》(华北环督函〔2011〕39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杜守力;联系电话:8767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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