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5    浏览次数:2

河北、东丽区环保局:

  为巩固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成效,做到试点一批抓实一批,环保部决定2011年继续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近日,环保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68号,见附件),请你们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至2011年8月底,试点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专项稽查或专案稽查等多种形式,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二、要全面总结试点工作,于9月10日前将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典型案例)及《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总结表》(附表1-4)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局将适时对试点单位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三、自2011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试点单位要严格对照《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评估表》(附表2-1)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估,查漏补缺。10月下旬,将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68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贾津宏;联系电话:87671765;传真:87671789;

  电子邮箱:tjepi@12369.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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