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不能将保险资金用于投资和设立各种企业一直是保险界和投保人关注的焦点。今天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保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此前,中国立法人员对保险资金的投资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限制或过 严地限制,应当允许其用于各种投资;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资金是公众资金,特别是人寿保险,关系到被保险人、收益人一生的利益,在运用中应当注意安全性,同时兼顾效益性、流动性,对其加以限制是有必要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厉以宁、柳随年等在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个法律草案时说,现在中国保险业面临两个挑战:一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二是现在银行利率和国债利率低,保险公司买国债也赚不了钱,要另外想办法解决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问题,不能把保险公司的资金限制在只能用于保险业的投资,应当考虑适当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周正庆提出,保险的经营规则不仅要强调安全性,还要强调效益性和流动性,“保险业最大的不安全就是赔钱”。他支持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的限制。
然而,限制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设立企业,在国际上也是保险方面的通行规则。如法国的《保险法典》对此也有严格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今天在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做草案修改说明时说,这个草案规定不得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就是限制除了设立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外,不得使用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设立其他的企业,以避免过高的风险或使保险资金失去流动性,不能保证适时赔付的需要。
李伯勇指出,这个规定并不影响国务院规定将保险资金用于在资本市场上的间接投资。比如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这样既有一定的效益性,又有一定的流动性,符合保险资金的特点。这个法律草案此次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般情况下,一个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方可付诸立法人员投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