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本市开始执行新修订的个税法后有纳税人反映,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个税扣除标准是按2000元执行还是按3500元执行?对此,我局重申,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属于9月份收入,还是属于以前月份收入,均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扣除。
针对个税扣缴单位反映的代缴税款的申报期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单位应在2011年10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须使用新升级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新升级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各扣缴单位在9月份申报完8月份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即可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