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新消防法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改革,条例对现有的消防监督模式进行修改,规定除一定范围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以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而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具体规定为:“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而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当前,车辆、停车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屡见不鲜。条例因此加大了对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停放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将机动车拖离,排除妨碍。”条例为此设置了责任条款,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罚款。(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