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发〔2015〕13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局):
为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新机制,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原则要求。
1.坚持依法行政。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2.坚持便民高效。简化和规范办事程序,减少证明材料,落实便民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办证难”问题。
3.坚持服务引领。尊重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体地位,明确服务内容,开展优质服务,着力推进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4.坚持统筹协调。发挥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优势,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和政策协调,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精简规范办理程序
(一)完善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1.实行就近登记。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自主安排生育,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三个月内,持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免费进行一孩生育登记;为方便群众,也可在乡镇(街道)委托的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村(居)委会要及时将登记信息上报乡镇(街道)。同时,也可登录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网上办理。
2.及时告知政策。登记地要及时将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节育技术服务以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告知群众,方便群众知情选择。
3.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充分利用卫生计生部门全员人口数据库、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等信息,做好生育信息的比对、筛选和补登。充分利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及时掌握育龄群众婚姻变动情况。充分利用公安部门户籍信息,做好出生人口基础信息核实比对。加强经常性地进村入户,及时掌握群众婚孕育信息。
4.建立信息核查通报制度。为确保夫妻双方户籍地、居住地信息互通,避免出生信息重复登记,发证单位要主动与户籍地、居住地联系,核实申请人有关信息,并将一孩生育登记情况进行通报。
(二)精简规范再生育办理。
1.拓宽受理渠道。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情况,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登录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网上申请。
2.精简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出具的材料外,不得随意增加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数据库信息不齐全的,申请人需持结婚证、身份证、户籍登记卡、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提出申请。
3.规范程序时限。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受理再生育申请,简化办理程序,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办理结果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积极推行承诺制度。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婚育情况或者情况掌握不全面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后(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办理。以虚假承诺造成错误办理生育服务证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三、落实便民措施
(一)强化窗口建设。便民服务大厅全部设立生育服务证办理窗口,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要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落实信息公开。通过便民服务大厅、门户网站、计划生育公开栏以及发放便民卡、明白纸等形式,将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服务承诺等信息全面公开,让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三)推进网上办理。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逐步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予以解决。
(四)实施代办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基层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送证上门。在办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四、改进服务管理
(一)抓好健康教育。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
(二)强化生育服务。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育龄妇女健康检查项目,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完善生育管理。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健全完善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和实名登记制度。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
(四)推进信息采集。依托基层工作网络,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加强人口变动情况监测,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定期开展出生人口信息核查,提高数据质量,确保信息安全。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处)室各负其责。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改革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强化正面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生育服务证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便民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大对基层计生干部的培训力度,增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方便群众办证的各项措施,主动、积极、热情、周到地做好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三)加强信息共享。整合卫生计生资源,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实现省、市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加强检查监督。落实办证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服务评价和回访反馈机制,做好督促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