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07    浏览次数: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10号;1999-7-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60号;1999-8-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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