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而且个人不用掏钱。昨日,从南平市劳动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了解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发布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南平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将由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保险费也将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据悉,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保险缴费标准根据每年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医保缴费标准执行,其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部门开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专户”,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费)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可直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续保)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缴费时间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满一年可享受失业保险金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将为之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的相关手续。相关人员领取保险金结束后,可接续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未参加职工医保或职工医保缴费中断,应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相关医保政策并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否则将无法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医保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