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10    浏览次数:3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华北油田社保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稳步提高筹资标准

  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市、县财政补助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配套比例配套补助资金。

  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平均)不低于120元。个人缴费标准未达到的市,要尽快调整缴费政策,落 实个人缴费责任。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实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合理制定2016年及以后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方案。

  二、合理提高医保待遇水平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适当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促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的形成。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及时调整在校大学生医保有关政策,提高在校大学生参保积极性。针对新生儿的特殊性,制定合理政策,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各市、县要按照河北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民[2008]10号)要求,继续做好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参保资助工作。

  三、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尚未完成招标工作的市、县,要加快实施进度,尽快完成招投标工作。同时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工作。

  四、加强医保监管工作

  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基础数据,杜绝重复参保问题。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加大对两定机构的即时监控力度,加强将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防止违规使用 基金和骗保案件发生。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分析与风险预警机制,做好基金风险应急处理预案,统筹基金结余较少的市,在一定时期内应暂缓提高医保待遇。妥善处 理基金收支不平衡的问题,避免出现待遇支付风险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研究医保资金的支付方式,推进医保资金规范化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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