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根据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的有关规定。
专家认为,暂行规定的发布,适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有利于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强国内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