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所申请改制并更名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福建益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该所变更组织形式后设立人为李少红、段宁、吴树满、肖振添,负责人:李少红。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A栋1002室。
二、准予福建益原律师事务所更名为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