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市《关于调整永安市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永政文〔2012〕17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医〔2012〕293号)精神,现就你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永政文〔2012〕173号提出的永安市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请按规定公布后实施。
二、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要积极稳妥地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配套实施,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改革政策同步实施。
三、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中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和方案。特别是你市已在10月1日先期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此时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更要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的跟踪评估工作。你市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实施半年后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