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经贸委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四部安全专项法规将于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其产品目录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据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汇总发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但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依照本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