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

各相关区县质监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本市所有获证白酒生产企业要认真对白酒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严格按照《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严把原辅料入厂关,使用的原辅料必须严格进货验收把关,必须持省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检验报告,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公布的限量值方可投入使用,防止不合格原辅料进入生产加工环节。

  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制度,所有成品批批检测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具备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自检能力的企业,要做好出厂检验记录相关材料的留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具备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自检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公布限量值,方可出厂销售。

  2.企业发现产品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要认真查明原因,从源头进行整改,包括采取调整工艺设备、更换接触材料和产品包装等措施。自查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要及时书面向区县质监局报告。

  二、加强监督检查

  1.区县质监局要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区县质监局要在市局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白酒产品中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应当在区县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3.排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和区县政府,所有信息必须统一上报市局,由市局报请总局后对外公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任何信息。

 

  附件:1.《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2.《获证白酒生产企业名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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