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漫长的讨论与等待之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前不久终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全社会公布,这对于正在快速发展中的中国汽车工业意义重大。由于是草案,要征求社会意见,各方人士在11月20日之前均可通过公开渠道将建议反馈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前,对缺陷汽车召回草案的研究与讨论正处于热烈进行之中,记者为此采访了业内有关人士。他们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的出台都表现出欢迎态度,同时指出了该草案的若干有待完善之处。
有待完善之一:执法主体不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的制定者,该局承担着全国上万种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是否还有足够的能力去担负汽车这一大类产品那如此纷繁复杂的质检工作值得商榷。
对于汽车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目前作为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诸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等,都是具有处理权力的机构。然而真正能够全权负责处理这方面事务的机构尚未出现。在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有交通部所属的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日本有运输省这些专门机构行使管理部门的职权。因此有业内人士呼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家是无法办成涉及面如此众多之事的,只有重新建立起一个机构,即独立于现有各主管部门,又能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才能正常操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
有待完善之二:配套法规太少
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贾新光认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是法,只是行政法规。在我国,实施汽车召回的制度环境目前显然不够健全,汽车工业领域的《汽车法》至今尚未出台,目前适用于解决汽车及零配件产品纠纷的法律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这些法律框架大、线条粗,在解决日益增多的汽车产品投诉时可操作性不强。业界期待已久的具备汽车行业特性的另一部重要配套法规——汽车“三包”规定至今仍在紧张地制定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一天不出台,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就一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于汽车消费者意义同样十分重大的能够承担汽车包修、包换、包退的汽车“三包”制度,贾新光认为最好与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同时实施,这样可以最有效地防范危害消费者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使重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真正有法可依,可以促使相对落后的中国汽车产业加速走向成熟,早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
有待完善之三:罚则不够重
在总数为八章四十七条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中,第七章的罚则共有五条。缺陷汽车召回制正式生效实施后的最大受惠人应该是广大中国汽车消费者,在解读刚刚出台的草案之后,消费者们普遍认为罚则太轻了。
方先生曾因购买某款轿车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想找厂商退车换车未能成功,又因维修车辆产生重重纠纷,最终愤而将车低价卖掉,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他指着草案条款对记者说,罚则里一条是予以警告,一条是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才罚款1000至5000元,对故意隐瞒、规避监督、召回后未改好的才罚10000至30000元,这笔罚款数目对于那些汽车生产厂家来说,可能只是生产一辆汽车的利润,如此恶劣的行为招致的惩罚连伤及皮毛都谈不上,就更不要说什么治根治本了,而各种安全隐患带给汽车消费者的杀伤力却是巨大的,他们买了你的缺陷车,可能要以生命作为代价。因此说草案的罚则没有体现出强大的威慑力,不足以惩戒钻法律空子的厂家。另据了解,正在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就加大了违章处罚力度,有些违章将受到相当于现行罚则几十倍的惩处。
有待完善之四:回避环保和农用车
通篇阅读草案,未见“环保”二字,据专家介绍,依照国际惯例,国外几乎所有的汽车召回制度都是因为汽车的“安全和环保”有缺陷而召回的。比如规定汽车在行驶10万公里之后,其排放必须达到某一标准,否则属于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召回。国外在进行汽车产品认证时,不仅仅是要通过安全认证,同时还要通过环保认证。提到环保,就不能不涉及到汽车的发动机、净化器等部件,就连油品的质量也会直接影响到汽车的排放指标。因此有人认为,在目前我国汽车行业快速淘汰化油器发动机、普及电喷发动机,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不断提高的过渡时期,汽车产品在环保方面的介定标准较为复杂。草案在此方面不得已而回避。
另一个回避的环节出现在总则第五条中,特别指出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包括农用运输车。是不是说那些全国各地挂着牌照跑的、数目庞大超过汽车保有量的农用运输车出现缺陷问题就被搁至一旁了呢?事实上,目前我国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多发的恰恰是这一部分产品。如果将来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农用运输车排除在外的话,肯定会有不少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流入到广大农用车市场,到了那时,恐怕政府有关部门又要忙着着手制定什么《缺陷农用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