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07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行防伪税控,坚决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工作

  (一)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金税工程建设,深刻认识防伪税控系统全面推进、金税工程二期完善拓展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内在联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学、亲自用;要注意内外整体协调,全局推进;要充分借助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时监管,用高科技手段来防范和堵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的漏洞,为打击利用发票犯罪提供真实完整的查案线索。

  (二)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税工程”的建设规划,加快建立覆盖全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系统,2003年上半年要在2002年(全市共约14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完成5.1万户推广任务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和难点,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按计划坚决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8万余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工作。

  (三)2003年4月30日前,使用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2003年5月1日起,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取消。

  (四)2003年10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的7月1日前开出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各级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五)各级税务部门在推广过程中要重点优先纳入四种对象:一是使用手工万元版和千元版升级至万元版的纳税人;二是使用手工千元版且销售数额较大、用票量较多的纳税人;三是有计划地选择一部分郊区的经济开发区作为试点,并将区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在试点的基础上再行拓展;四是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新申请被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直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手工和电脑版发票的转换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按规定清理缴销原来使用的手工发票;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接受的进项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加强审核和严格管理;对有问题的进项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实施跟踪检查;对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且仍使用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个别纳税人乘新老发票转换之机,恶意领购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非法犯罪活动。

  (二)各级税务部门仍应当按现行规定,继续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限额、限量核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仍维持不同的开具限额。原则上对新办企业、经营没有达到规定限额的,仍应批准开具最大开票限额为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有一定规模、经营情况好且达到要求的,可批准开具最大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规模较大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则可批准开具最大开票限额为百万元或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户管数的核实,掌握开业、变更、歇业等户管动态变化数据,以加强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

  (四)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继续强化工作责任,狠抓落实,加强工作质量考核,把任务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确保金税工程数据采集率继续保持100%,并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缺联票和滞留票问题。市局将继续对各单位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五)各级税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税工程维护单位的工作质量,督促维护单位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密切与维护单位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协助维护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加大对维护单位的服务质量监督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市局沟通。税务部门和维护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为纳税人做好服务工作。

  (六)继续贯彻落实好“金税工程”二期的完善和拓展功能,既要解决正常数据的比对和协查,又要充分利用采集的数据,加强纳税评估,为检查提供线索。

  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不再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税务分局应当按市局上述目标和要求,认真做好内外宣传解释工作,要取得纳税人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迅速制定本辖内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报经市局批准后与有关维护单位衔接好推行计划的具体事宜;在实际工作中要重点突出,稳步推进,积极贯彻,按时保质完成总局和市局下达的本市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任务。

  为便于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掌握实情、了解实效,市局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3月31日前,拟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市局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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