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公布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11-08    浏览次数:2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与今年9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严惩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审理偷税刑事案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偷税罪的构成条件。为此,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金:(1)纳税人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等行为之一;(2)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关于审理抗税案件,解释规定,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抗税行为,属于抗税“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五种行为是:(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3)多次抗税;(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明确规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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