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2-11-08    浏览次数:2

  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并于今天颁布了《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据介绍,《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央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根据《规定》,金融统计系指央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

  《规定》指出,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规定》还对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奖励与惩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将于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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