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要进入拍卖市场,是对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有效措施;是培育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是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必然要求;是依法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根本途径”。这是日前在青海西宁召开的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讨班上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宣布的。
长期以来,由于采矿权是无偿划拨,各级政府多头审批采矿权,采矿者缺少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自觉性、采富弃贫、乱采滥挖,往往以破坏浪费、过度消耗资源来换取企业的一时效益,砸了子孙后代的饭碗。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矿产资源法,建立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1998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提供了法定依据。国土资源部为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已重点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的申请、招标、拍卖,转让中的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地质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去年,四川、江西、湖南、广东等省对建筑石材、金矿采矿权、开采河砂等探矿权、采矿权进行了拍卖,使矿产资源市场走上法制轨道。
全国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正在取得积极进展。自1998年至2002年上半年,全国共设置探矿权18939个,收缴探矿权有偿使用费2.43亿元;有偿出让国家出资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48个,收缴探矿权价款2.57亿元;批准转让的探矿权369个,实现的探矿权转让价交易额9.2亿元。有偿出让采矿权5787个,收取采矿权价款10.2亿元,批准转让采矿权978个评估确认价款达到105亿元。今年上半年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发展较快,成效明显,全国共批准转让的探矿权73个,实现的交易额2.6亿元。分别占这四年总数的19%和2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22个,占这四年总数的46%。有偿出让采矿权3776个,收取采矿权价款5.6亿元,分别占这四年总数的65%和55%。批准转让采矿权254个,占这四年总数的26%。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区分情况分别收回价款或计入国家资本金,维护了国家的权益,理顺了相关矿山企业在探矿权、采矿权上的财产权,已为119个矿山企业改制成为上市公司创造了条件。我国正在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依法实行新的处置方式,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逐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