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许惠贞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

  漳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许惠贞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请示》(漳司〔2012〕11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许惠贞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由原来的漳州市公证处变更为福建省诏安县公证处。

  此复。

  福建省司法厅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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