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下月实施 招一名童工月罚5000

发布日期:2002-11-14    浏览次数:2

  根据日前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新规定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1991年发布的原《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作废。据称,新旧规定的最大不同是,新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操作性强,同时处罚也比旧规定还要严厉,最高额度可达每人每月罚款1万元。

  新规定处罚力度大

  相对于旧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而且处罚力度更大。即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而旧的《规定》的罚款标准是3000元。

  新《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

  对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的,用人单位不仅要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用人单位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将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重大

  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我省劳动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不少未成年人家境贫困,他们是在家长允许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招用的,因此,家长及其监护人显得责任重大。新的《规定》也明确了这种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勤工俭学不算使用童工

  同时,新《规定》对一些特定范围也作了说明。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相关法规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比新、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其相同点是规定不得使用童工。即将实施的新《规定》明确,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