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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12-28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 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 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 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 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 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

  第五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新需求,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由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构成。基本计划包括: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天津市应用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进计划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及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专项计划包括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其中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拨专款设立。

  第七条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简称“战略计划”)以科技及其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科技及其产业化法规和政策,科技工作重大思路和举措为研究目标,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综合运用多门类多学科知识,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开展研究。

  第八条 天津市应用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又称“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简称“培育计划”)由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人才培育项目(绿色通道)三部分组成。

  ㈠ 一般项目倡导科学和技术的自由探索,以面向应用的技术原理、新工艺、新技术为研究目标,以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及样品样机等为科技产出方式,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天津的原始创新能力。

  ㈡ 重点项目以面向应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展系统研究为目标,项目结束后应完成小试,并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此培养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天津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

  ㈢ 人才培育项目重点解决引进高级人才和团队的科研经费,其管理按照一般项目对待。

  第九条 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简称“支撑计划”)面向天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通过关键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为天津市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供技术支撑。支撑计划具体资助开发类项目、公益类项目、重大项目、软件专项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㈠ 开发类项目以解决工业化应用的关键性或共性技术问题,突破产业化关键工艺技术和装备难题,以完成中试或产品定型为目标,通过产学研紧密合作,为支柱优势产业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天津市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㈡ 公益类项目主要为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天津市集成创新和应用创新能力,突破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等需的关键技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取得较高应用示范效果为目标。

  ㈢ 重大项目以解决天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化攻关和集成示范工程为主要形式,以企业和应用对象为主体,促进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㈣ 软件专项项目以形成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天津软件产业发展,扩大软件出口为目标,支持天津软件企业进行软件开发。

  ㈤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促进国际科技合作,提升天津科技水平为目标,对政府间科技合作立项、天津科技招商、在津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和活动进行支持,并实现与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衔接。

  第十条 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进计划(简称“引导计划”)通过政策引导,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导计划具体资助火炬项目、星火项目、认定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科技兴贸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㈠ 火炬项目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商品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为目标,实现与国家火炬计划衔接。

  ㈡ 星火项目以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农业科技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为目标,实现与国家星火计划衔接。

  ㈢ 认定成果转化项目(简称转化项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实现技术转移为目标,在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对符合科技计划资金资助条件的,酌情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㈣ 新产品项目以奖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并实现规模化生产,促进新产品的进一步改进和升级为目标,实现与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衔接。

  ㈤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称推广项目)以促进共性技术的大范围推广应用,推动公益性新产品的应用示范,促进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为目标,实现与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衔接。

  ㈥ 科技兴贸项目(简称“兴贸项目”)主要支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技术标准,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与国家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衔接。主要支持利用银行贷款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科技型企业。

  ㈦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简称农转项目)以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扶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就业为目标,实现与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衔接。

  第十一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及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简称“平台计划”)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风险投资平台建设和科技企业孵育基地等。

  ㈠ 重点实验室。依托学科或基地建设,以改善基础研究条件、培育国家级实验室、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吸引和留住人才为目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重点实验室须经认定后授牌。

  ㈡ 研究中心。依托学科或基地建设,以优化研发环境和条件,鼓励学科交叉融合为目标,以虚拟联合体为主要形式。研究中心应由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设立,经认定后授牌。

  ㈢ 工程中心。以优化工程技术研发体系,促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国家级工程中心,带动行业技术升级和发展为目标,以依托技术开发型企业或会员制机构为形式开展研发或工程化转化。工程中心应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创新型企业联合组建,经认定或批准组建后授牌。

  ㈣ 企业技术中心。以优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在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中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

  ㈤ 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产学研结合,提供金融和市场化专业化信息服务为目标,依托行业性中介组织或专业性机构,经认定或批准组建后授牌。

  ㈥ 技术转移中心。以架设技术转移桥梁,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经认定后授牌设立。

  ㈦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点支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科技机构设立的信息文献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和科普基地等科学和技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㈧ 科技企业孵育基地。重点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促进产业集聚,引导区县发展。资助对象为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区县科委培育的特色产业基地。

  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含天使基金,简称“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科技企业,培养科技型企业家,增加就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现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衔接。

  第十三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简称“创新专项资金”)以引领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关键领域的重大突破,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完成工业性试验为实施目标。资金还用于引进人才、团队来本市创业,引进著名科研机构在本市创建分支机构,以及购买技术,提升本市优势产业。

  第三章 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包括立项组织、过程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跟踪。

  第十五条 立项组织。包括指南发布、项目受理、专家评审、审批、公示和签订任务合同书六个基本程序。

  (1)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发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请的范围、要求、程序等。

  (2)计划项目受理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资格审查审核项目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报资格;形式审查审核项目申请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审查审核项目技术是否符合《指南》规定,是否属于支持的范围。

  (3)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中介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根据立项建议,结合具体情况,最终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批复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十六条 过程管理。市科委委托项目监理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和服务。市科委认定监理服务机构资格,并每年对其进行考核。监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并定期向市科委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项目的合同目标、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延期验收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需向市科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验收管理。计划项目验收包括简化验收、正常验收和一次办结三种形式。对纳入平台计划的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1)简化验收。由市科委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验收考核指标和验收材料提出验收意见,验收主管部门审核提出验收结论,报主管主任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

  (2)正常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对考核指标进行验收并审查验收材料,验收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估,条件财务部门审核资金决算,项目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结论,经主管主任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结项手续后方可结项。

  ⑶ 一次办结。资助方式为拨款补贴的项目适用于一次办结。后补贴项目同时办理立项和结项手续,项目单位可凭立项文件在市科委验收主管部门办理拨款补贴。

  第十九条 绩效跟踪。市科委对已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实行绩效跟踪调查。根据计划项目类别不同,绩效跟踪调查的期限为1年或3年。

  第四章 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评估评价、过程监理、信用管理、审计监察、绩效报告等基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起草、专家咨询、处室联审、主任办公会批准、正式公布等程序。与政府其他部门共同颁布的制度,还需进行会商、会签。

  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市科委按照规定程序向公众公示科技计划与项目的有关信息,接受公众质询和监督。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科学决策制度。对科技计划的设立、执行、调整及计划项目的立项、执行和结项等关键环节,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提出评估、论证意见,并作为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向市科委报告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㈠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项目监理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半年向市科委简要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向市科委填报年度执行统计调查表和绩效统计调查表,并根据要求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㈡ 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须向市科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

  ㈠ 管理者回避。在立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涉及市科委有关人员以及项目监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㈡ 咨询专家回避。在进行专家咨询活动中,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或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㈢ 中介机构回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若中介机构与科技计划与项目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经济利益关系,中介机构应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实行跟踪调查制度。市科委对已结项通过验收的项目实行绩效跟踪统计调查,并按专项或领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分析。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及项目实行第三方独立评估的制度。建立科技计划评估专家队伍和独立评估机构,规范评估程序,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

  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主要包括立项评估、中期评估、结题评估和绩效评估等。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

  ㈠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研发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委可根据情况实行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资金等措施,并记入信用管理数据库,三年内不予受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㈡ 参与项目评估、论证的咨询专家存在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

  ㈢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或不按规定提交各种报告、报表和资料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给予相应信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监察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由监察部门对市科委和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资金管理参照2005年7月1日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05]0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制定或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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