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工作,从上周起已经进入到修改稿初稿征求专家意见阶段。这个交专家讨论的修改稿,最为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两个章节。据了解,将动物福利内容正式写入我国动物相关法案还是首次。
据承担该条例修改稿“动物福利”一章内容起草的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副秘书长贺争鸣研究员介绍:十几年前制定的我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并没有动物福利的内容,只是要求要爱护动物,不能虐待动物。当时国内研究论文拿到国际上去发表,也只需提供实验动物的合格证明。而现在随着国际上对动物保护的重视,国内研究论文再到国际上发表,不仅要提供实验动物的合格证明,还要提供动物伦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这就使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中增加动物福利方面的条款成了必须考虑的问题,否则在今后的国际交流中就要受到局限。
贺研究员说,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了动物福利方面的法案。我十年前在澳大利亚进修时就有这样的程序:做动物实验之前要先向动物伦理委员会申请,动物伦理委员会对实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后,还要提前对实验者进行培训,告诉你怎样去抓动物,实验过程中怎样减少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实验后怎样用最小痛苦的办法处置动物。2000年欧共体的十几个国家还提出,在化妆品的研制中禁止用动物做实验,未注明“非动物实验”的化妆品不能在这些国家销售。这些都说明保护动物、为动物福利立法,已经成了一种国际趋势。
据了解,《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稿中准备增加的动物福利条款包括:从事实验的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动物,禁止伤害、虐待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情况下,开展动物替代方法研究;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不安、痛苦和伤害;实验结束后采取最少痛苦的方法处置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