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12月1日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证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是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的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由上证所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的。上证所将依法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控。
根据《实施细则》,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委托一家具有上证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对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作了规定,即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这家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这家公司总股本的2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达到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上证所将于当日交易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持有这家公司挂牌A股的情况。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上证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上证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若五个交易日内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本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当合格机构投资者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投资额度获批准并取得外汇登记证,指定或变更托管人,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变更机构名称或法人代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涉及诉讼或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外汇登记证未通过年检,因违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局处罚,以及出现上证所认定的其它情况时,作为其资产托管人的境内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上证所备案。
《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上证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合格投资者发生变更托管人等情况不及时向上证所备案的,上证所可对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受托的证券公司违反《实施细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上证所有权依据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上证所负责人表示,由于技术原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暂不能参与中国内地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