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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6-12-29    浏览次数:2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北京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依托北京地区科技教育优势资源,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和首都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高等学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和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平台,也是新时期高等学校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大学科技园是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把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它是大学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三、市科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和"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及考核工作,并负责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申报、推荐工作。

  四、鼓励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各自特点,积极推动大学科技园整合利用校内资源,发挥高校学科智力优势,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五、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公司,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六、财政资金支持大学科技园与大学共建科技条件平台,整合集成校内资源,运用市场化机制为园内企业提供设备使用、科研开发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企业和大学之间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合作。

  七、财政资金对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相关运行费用予以补贴,每家大学科技园每年补贴额不超过其当年相关运行费用的20%。

  八、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园内入孵企业,市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每家入孵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其当年房租的20%。

  九、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设施等方面的硬环境改造和建设。

  十、鼓励市相关部门、大学科技园、大学等机构,结合各自特点,扶持、引导建立大学毕业生实习基地,促进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一、积极扶持大学科技园园内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一)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大学科技园园内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可按照其投资额的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跟投资金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对其园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可按照1:1的比例对园内入孵企业进行联合投资,单笔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建立由担保公司、企业信用促进会、商业银行、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组成的企业信贷融资促进平台,促进大学科技园园内企业信贷融资。

  (三)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大学科技园园内的自主创新企业、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四)继续支持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科技园的专业服务能力;支持大学科技园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围绕行业需求开展联合攻关、为行业搭建智力支撑平台。

  十二、支持大学科技园园内企业和开放式实验室联合申请建设相关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鼓励大学科技园园内企业在园内设立研发中心。

  十三、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目标,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的绩效考评,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十四、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金融、税收等各项政策。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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