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近日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案件的若干规定》。预计在明年上半年,《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将推出。日前在清华大学召开的涉及WTO行政案件司法审查高级研讨会透露了上述消息。与会专家认为,这些司法解释的颁布,必将有力推动中国涉及WTO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设。
据报道,即将颁布的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的两个司法解释,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涉及的诸多特有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如原告的范围、被告的确定、审查的对象、审查的范围?或密度?等。
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今年8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前后将就涉及WTO规则行政案件的审理问题出台四个司法解释。报道说,这是中国承担WTO义务的切实之举。
WTO要求各成员国必须保证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它的有关协定相一致。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对中国涉及WTO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了明确承诺。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中国还就反倾销领域的司法审查作出了明确承诺。
企业反倾销不能等到濒临破产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的官员在12月1日结束的中国反倾销论坛期间,建议国内企业除采取措施,除了在国外应尽量避免被起诉外,在国内,更应主动利用各种法律,积极地对国外企业在华倾销产品提出起诉。
反倾销不能等到濒临破产
国内企业之所以不能及时提出反倾销申诉,是因为对于“损害”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在论坛期间认为,这是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与平常意义上的损害有很大不同之处。王琴华还举了一个例子:很多企业之所以没有提起对国外进口产品的反倾销申诉,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的负责人认为:我们企业现在的日子还能过得下去,还有利润,能发出工资,医药费也能报销……?但王琴华特别提醒企业,实际上,在反倾销保护措施里面,损害不应该是我们平常的这种概念。按WTO的规则,损害要考察15个方面以上的内容:比如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对国内企业造成的损害;进口产品的价格是否对国内产品的价格有压抑、压低或者压制作用;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所造成的损害等等指标。
对于企业而言,这些都是非常一般的指标,比如产量、销售量、库存、利润、工资等等,比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要简单得多。问题在于,反倾销的“损害”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王琴华认为,企业受到国外产品的反倾销,并不是指企业非要等到亏损,也并不应该非要等到濒临破产无法为继的时候才认为是受到损害。
纠正“损害”理解误区
企业对“损害”有一种不确切的认识。假如一个企业以前利润是1亿,现在受到进口倾销产品的影响,利润降到5000万,是不是就没有受到损害呢?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就是不能看我们的企业现在还有没有利润,而要看如果这个价格不被倾销产品所压制的话,应该取得什么样的利润。这才是理解损害的正确的方法,这个理解对于要起诉的国内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王琴华还特别提出,由于某些企业(对国外进口产品)起诉的时间较晚,往往错过了反倾销立案的最佳时机。因为调查有一个调查期,尽管企业的职工可能现在已经下岗,但如果不在调查期内起诉,也是没有用处的。
发展中国家 加速对我反倾销
在日前召开的“2002中国反倾销论坛”上,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调查专员尚明提醒,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中,印度、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
印度今年已提10起
据尚明透露,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10月,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已达到501起,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或地区达33个,涉及我国出口金额约160亿美元。
尚明指出,从目前看,对我国发起调查的绝对数量最多的还是美国和欧盟,占总数的2/5。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阿根廷、南非等,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增长明显,例如,印度今年已对我国提起10起反倾销调查。
对应诉提出更高要求
尚明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一些产业在本国日渐失去行政保护手段,于是转而寻求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贸易保护,他们已经从发达国家学到不少关于反倾销方面的经验。此外,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结构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很容易造成市场冲突,从而提起反倾销。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说,同欧美国家相比,这些发展中国家相应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例如,一个南美国家在确定中国产品倾销幅度时,通常定在200%,这对中国企业的应诉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琴华认为,企业可以向发起国政府要求公平待遇,也可通过我国政府将争端提请到WTO框架内解决。
非市场经济待遇成反倾销借口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专员尚明日前表示,一些国家不正视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情况,认为中国是非市场国家,对中国实施不合理的反倾销政策。这成为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之一。
尚明表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入世十五年后将被给予完全市场经济待遇,但若中国的行业和企业能够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法律规定,证明符合了市场经济的标准,应该给予市场经济待遇。这就是说,十五年内中国企业和行业并不是无事可干,可以积极开展与他人的谈判,以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据悉,从1997年至今,中国已累计遭受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达到502起。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受反倾销影响国家。与此同时,一些外国企业为占领中国市场,低价向中国倾销产品,使中国产业蒙受巨大损失。国外倾销产品每年至少给中国造成15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