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贸易中,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不服,他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和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反倾销规定》、《反补贴规定》各十二条,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作出规定,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我国于2001年颁布修改后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对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司法审查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反倾销规定》和《反补贴规定》,第一次明确我国人民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对人民法院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审理好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行政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
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