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实用便民并重 坚决杜绝违法“消分”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史竞男、邹伟)2013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多项内容变化,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及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严格之外,也突出实用、便民

  “新规定涉及全国2.59亿驾驶人,在更加严格的同时,也突出了实用性和便民性。”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指出,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几点显著变化:一是加强了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并建立审验教育和降级制度,有醉驾史等不良纪录的驾驶人终身不能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二是提高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高速公路违法记分更为严格;三是小车驾考注重实用,突出实际技能,如标线替标杆,不少于20%学员考夜路,加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取消桩考移库等现实生活中较少用到的内容等。此外,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新规定还推出了缩短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时限等6项便民服务措施。

  交通运输部驾工委主任范立表示,新规不仅严格实用,也具有科学性。“抓住了源头和过程的管理,有利于提高我国驾驶员的技能教育和素质教育。”范立说。

  将制定记分管理办法 坚决杜绝违法“消分”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明年将制定记分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执法管理和技术措施,坚决杜绝违法“消分”行为,严禁以罚款代替记分。

  按照新规,2013年1月1日起,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闯红灯、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等主观故意明显、潜在后果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建军说:“提高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不意味着加重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是提高了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警示程度,缩短了强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周期。”

  据了解,我国于2000年实施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计分办法》,2004年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该制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下来,多年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效果显著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措施,通过累积记分提醒、约束驾驶人规范自身行为,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变化,应对交通违法记分分值做出必要调整,确保记分制度的适时性和有效性。”刘建军说。

  执行过渡期政策 “法不溯及既往”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证新规定顺利实施,公安部组织修改了配套工作规范、标准和考试题库。目前,全国已改建完成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场111个,小型汽车考场751个,排查了51.9万组交通信号灯。

  就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新旧规定衔接问题,公安部也做出明确规定——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现行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新规定执行;

  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驾照新规即将实施,要真正落实规定,解决交通痼疾,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每一个人认真思考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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