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2〕第26号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将在加入后1年内,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