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决定对进口丙烯酸脂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日期:2002-12-05    浏览次数:2

  外经贸部5日发布2002年第47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丙烯酸脂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1年10月10日,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公告,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脂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初裁决定:外经贸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决定自2002年12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脂(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