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区,是福建一张响当当的名片。
作为名副其实的“老区大省”,我省84个县(市、区)中有67个老区县,遍及835个老区乡镇、8432个建制村,人口1535万余人,分别占全省的乡镇、建制村和总人口的76%、51%、45%。
饮水思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关心和支持我省老区建设发展和老区人民的生活,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老区工作,把老区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出台多项扶持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举措。
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我省第一部有关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标志我省老区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
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参会的老同志、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等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建言献策。
庄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重要决策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海西规划》的重要举措,为我省开展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我们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大宣传广度力度,深入宣讲《条例》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营造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条例》颁布后,关键是全面贯彻、严格执行,真正发挥《条例》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努力把法规转化为促进老区发展的实际政策措施。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出好的方法、好的经验,敢为人先,多办实事。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力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推动解决。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支持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把促进老区发展有关工作落到实处,让老区人民得到更多实惠。
许集美(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名誉会长、省政协原副主席)
盼望已久的《条例》终于出台了。作为一名参加革命多年、始终关注老区发展的老同志,我的心情十分激动。这是我省老区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献给福建老区人民的一份厚礼,标志着我省老区建设已进入法制化轨道,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对于进一步推动全省老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意义重大。
福建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具有面积广、范围大,革命早、坚持久,牺牲重、贡献大和坚持20多年“红旗不倒”等特点,历史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从法律高度充分肯定我省革命老区的地位和作用,必将大大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历史进程。
实践证明,有法可依和无法可循大不一样。把老区建设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坚持依法治理,才能确保革命老区的长治久安。
给老区立法不仅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我们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老区意识,永远不忘老区,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建议在适当时机进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大检查。
谢先文(省老区建设促进会会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条例》出台实现了老区人民长期以来的心愿,圆了众多老同志们的梦,是我省老区建设发展史上一件大好事、大喜事、大盛事。同时,《条例》出台是我省地方立法的一大创新、一大成果、一大贡献。我省老区立法工作走到全国前列,实现与老区大省地位相称,让我省老区建设发展事业纳入到法律保障之中,从而走上可持续性的康庄大道,我们表示由衷地钦佩和感谢!
《条例》内容丰富,紧紧围绕促进全省老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主题,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扣海西建设大局,牢固树立老区优先理念,对新形势新时期扶持促进老区发展的重点领域、重要方面、重心工作、重大政策举措等做出简约但明确的规范要求,如帮扶机制、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建设项目优先保障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五老”生活保障增长机制等,可谓实惠、实用又实在,给老区人民送去福祉。
加快我省老区建设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老促会将继续热心为老区鼓与呼,热情为老区牵线搭桥,进一步做好老区相关的“促进”工作,为全省老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尽心尽力。
郑义正(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会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为各级各部门重视和支持老区发展指明了方向。《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我省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一项生动实践和具体体现。
实践证明,科技支撑是老区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省老科协广泛发动广大科技工作者深入老区,开展各级各类各层面老区科普活动,同时开展老区科技示范项目,通过科技示范引领,培训新型农民,促进老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深受老区人民欢迎。
《条例》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在促进老区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老科协将进一步团结带领全省老科技工作者,把认真执行《条例》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重要内容,通过宣讲、座谈、研讨等方式,因地制宜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发挥科技优势,深入老区开展调研,组织院士、专家和老科技工作者继续深入老区开展科普、大型义诊等惠民活动。同时,发挥老区科技示范项目带动作用,使成果惠及周边群众,促进新农村建设,推动老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陈增光(省扶贫开发协会会长、省政协原副主席)
把革命老区建设发展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依法治国和老区科学发展的需要,更是广大老区人民的迫切愿望。《条例》出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区的重视与支持,体现了社会各界对老区人民的关怀与厚爱,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老区立法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也明确了社会扶贫工作的重大责任。
省扶贫开发协会长期关注、帮扶革命老区发展,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扶贫政策,帮助老区人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条例》明确了促进老区发展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是社会各界的义务,从立法上保障老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将认真学习《条例》内容,热情宣传,认真贯彻,以实际行动为老区人民多办实事、好事,促进老区人民脱贫致富过上好日子。
吕居永(省老区建设促进会顾问、老同志)
《条例》出台让老区人民盼望了多年的愿望终于实现,符合老区人民的切身利益,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区的关怀与重视。《条例》内容富有地方特色,较好地体现了“三结合”的指导思想,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与相关政策相结合、与老区发展实际相结合。建议相关部门和老促会、老区办在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过程中,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学习贯彻重点内容,把《条例》宣传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级老促会应积极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投资开发。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条例》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内容之一,督促《条例》落到实处,让老区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罗万荷(省民政厅副厅长、省老区办主任)
《条例》的出台在我省革命老区建设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备受鼓舞,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同时也有信心履行好老区工作部门的职责。
我们将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了解、熟悉《条例》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同时,我们将会同省老促会等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另外,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并将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继续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对接我省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优惠政策,争取国家层面对我省革命老区更多倾斜和支持,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
黄岩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目前,我省是全国继湖南、湖北之后第三个制定关于老区条例的省份。《条例》的制定是一种创新,《条例》的实施为促进我省老区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内容丰富,意义重大。具体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相应职能、职权、职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建设革命老区的社会氛围。老区既应充分利用扶持政策,又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对促进老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扶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我认为这是一部具有我省地方立法特色、内容涵盖面广、对全省老区工作及老区建设发展影响深远的重要法规,建立了推动老区发展的长效机制。
陈明添(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老区的建设发展是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革命老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没有革命老区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全面小康。老区人民生活状况关乎执政党形象,是惠及千家万户的连心工程。
贯彻落实《条例》要实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发挥政府在促进革命老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推动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和帮助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尤其要充分发挥老领导、老干部、老专家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智力优势,为老区建设发挥余热,共同努力创造老区更加美好的明天。
杜力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党中央多次提出要转变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促进老区发展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依靠法制推进,《条例》的实施为促进我省老区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推进了加快依法治省的进程。
《条例》内容简约而实在,丰富而全面,既有原则要求,又具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全面性、完整性和法律功效,值得大力宣传。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建议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加大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确确实实把《条例》落到实处,让老区人民更快更好地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利好。
解读五大亮点
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平对《条例》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解读。《条例》共21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了革命老区的范围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基本原则、指导方针
革命老区立法首先要明晰界定老区的范围。为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老根据地”、“本条例所称原中央苏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这一界定具有我省的地方特色。为了明确促进老区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条例》第三条规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推进、重点扶持、自力更生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2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职责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了使政府的协调指导职责有一个具体的部门承担,以便更好落实,第六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一是设置了帮扶机制。《条例》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重点促进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发展,统筹安排相对较发达的市、县(区),支援和帮扶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把欠发达的革命老区村(居)作为扶贫开发和挂钩驻点帮扶的重点”、“市、县(区)人民政府重点促进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乡(镇)、村(居)的发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支援和帮扶所辖区域内欠发达的革命老区乡(镇)、村(居)”。
二是设置了财政投入增长机制。《条例》第八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县(市、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长”。
三是设置了建设项目优先保障机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四是设置了人才激励机制。《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吸引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
五是设置了生态补偿机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六是设置了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增长机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标准同步增长的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4 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凝聚各方合力,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条例》有关条款对“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促进革命老区建设”进行了规定。
一是注重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充分发挥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方面的作用”。
二是注重扩大公众参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投资开发、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等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基金”。
三是注重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5加大对红色文化的宣传力度,积极发展红色旅游
发展红色文化、红色旅游对于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增强爱国情感、发扬老区精神、带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条例》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大力宣传革命老区的光荣历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应当加强革命旧址、革命遗迹的维护保护工作,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发展旅游事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