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5

闽发改服务〔2012〕136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探索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创新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我委拟选择5个左右区域开展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和思路

  (一)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工作,力争3-5年内,试点区域服务业增速高于GDP增速,服务业比重显著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提升,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就业结构、收入结构优化;形成一批主体功能突出、充满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区域服务业中心、创新示范区和集聚区,涌现出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服务品牌企业;初步探索形成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试点思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集聚发展为抓手,以产业融合为重点,完善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推动服务业更快更好发展。

  二、申报试点的条件

  (—)试点区域:县(市、区)级行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具有较好的服务业产业基础,区域内原则上应当有一个或多个在全国、全省或者行业领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服务业集聚区域;

  (三)当地政府(或者管理机构)高度重视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试点区域所在设区市支持试点工作,并有切实举措。

  三、试点区域的确定

  (一)申报。申报省级服务业试点的区域,应当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如下材料:

  1、当地政府(管理机构)列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申请文件;

  2、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

  3、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有关区域提交的试点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于2013年2月8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一个设区市有多个区域申请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给出建议排序。

  设区市对试点工作有加强领导和指导、强化政策扶持、加大投入等具体措施的,应当附文一并上报。

  (三)答辩和评审。我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答辩,由专家进行评审。

  (四)试点名单确定。我委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试点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 试点实施

  (一)试点区域应按照我委批复的试点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扎实推进,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二)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指导和督促有关试点区域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出台专门的政策;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应当向试点区域倾斜。

  (三)我委将加强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根据工作需要,帮助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对试点工作予以支持;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出台进一步的扶持政策;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将重点投向试点区域。

  附件:福建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指南.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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