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该办法时表示。
新政推动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近年来不断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生态保护和补偿的措施,如,设立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造林绿化资金、省级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等。
“在此基础上,我省出台新政,引导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大功能区域。随后,我省相应制订了《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明晰了区域发展导向。由于生态保护任务所限,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工业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作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支持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达到与其他地区基本相当的公共服务能力,激发改善环境的内在动力,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良性发展,进而实现主体功能区建设目标。
我省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位于山区,财力薄弱是区域协调发展的短板。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可通过平衡地区间财力分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奖补结合,重在保护
省财政厅通过调研和征求意见,集中财力,重点加大了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补助力度。
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资金分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主要根据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关联度较高的人口、面积相关因素分配。为引导相关地区将人口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沿海转移,以后年度在分配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增量时将只考虑面积因素,不再考虑人口因素。
在补助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好的地区进行奖励,且有奖有罚。具体操作上选取能综合反映水、植被和空气环境质量的情况三个指标进行核定。
交界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不低于上年且达到省定考核目标值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达标率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比上年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森林覆盖率。不低于上年且达到全省平均森林覆盖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每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比上年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全部完成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未完成减排任务的,每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以上三项合计的扣减比例不超过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50%。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其当年生态保护财力补助资金总额的30%。
对于局部禁止开发区域,补助资金按照纳入补助范围的局部禁止开发区域面积和个数计算确定,已纳入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范围的县(市、区)不重复补助。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补助资金的30%。
“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采用规范的公式法分配计算,采用的因素来源于相关部门统计或监测数据,公开透明。”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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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好,奖!
我省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大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日前,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已有支持生态保护的各类专项资金存量不变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财政厅近日下发了《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据悉,今年省财政新增安排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为5.21亿元。增设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相关地区统筹安排使用。
为增强县(市、区)保护生态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同时鼓励其采取措施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好生态环境,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将转移支付资金分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两部分。
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重点用于相关地区保护生态环境及承担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补助,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对相关地区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激励。通过对相关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对考核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采取扣减转移支付等措施。同时,设立“飞地经济”激励资金,鼓励相关地区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飞地经济”,进一步促进山海互动,建立沿海和山区协作发展机制。
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的补助范围为生态环境功能较强且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具体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属于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市、区)。 (王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