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假币的收缴、鉴定和没收行为,人行起草了《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该办法中详细列举了假币的种类、授权的鉴别机构、如何鉴别和管理等详细内容,对以往金融机构不规范的行为都给予明确规定。记者注意到,以往碰到假币,银行工作人员可能就直接没收了。但是《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了应有的程序:如果货币持有人的货币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发现是假币,必须“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场予以收缴,并且应当在持有人视线内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在持有人视线内以纸袋加封,并加盖‘假币’字样戳记。收缴单位还要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如果货币持有人对银行对货币的真伪鉴定有异议,还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凭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另外,有权力鉴别假币的是人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机构,而有权收缴假币的则包括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及其分支机构。而超市、书店、商场等并没有在《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出现,也意味着这些机构不具备收缴假币的资格。
据悉,各单位、个人如果对该办法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03年1月5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wyijuan@pbc.gov.cn )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