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次为信用权立法

发布日期:2002-12-24    浏览次数:2

  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这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权。现行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对保护生命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肖像等人格权已作出规定,但都没有涉及信用权的问题。通过立法来规范信用问题,是民法草案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

  民法草案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民法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档案。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记录等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将检查、抽查的结果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

  民法草案规定,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并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专家指出,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但目前我国社会上还存在着不少不守信用的现象,“信用危机”曾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数千亿;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等造成的各种损失也达数千亿元。如果关于信用权的法律获得通过,将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社会信用观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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