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再降内企进出口经营权"门槛"

发布日期:2002-12-10    浏览次数:2

        深圳市进一步放开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规定内资外贸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注册资本(金)标准下调为1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金)标准下调为50万元人民币。

  据新华网消息,去年1月18日,深圳市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并规定凡在深注册的内资企业资本达到300万元或以上者,均可申请取得外贸经营权。深圳市政府日前下发的通知在此基础上又将条件进一步放宽。

  通知同时规定,申请核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该市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业法人;二是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受注册资本(金)的限制;三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通知还规定,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在每年3月至4月到有关部门办理年审。对不按时参加年审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将被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凡在外贸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包括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骗税、走私、逃汇、商业欺诈、伪造或倒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的企业,将撤消其进出口经营权。被撤消进出口经资格的企业,自被撤消之日起3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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