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港口经营将实行准入制度

发布日期:2002-12-25    浏览次数:2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24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的全体会议上作港口法草案说明时说,我国港口经营将实行准入制度。从事港口经营,需要向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张春贤说,港口经营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而且具有一定的独占性,公众和企业选择服务提供者的余地较小。为了保证港口经营人的服务质量,防止经营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了港口经营许可证制度。

  据介绍,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经营人是依法设立的拟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为客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张春贤说,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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