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区域〔2012〕13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下载.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2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发改区域〔2012〕13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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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2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