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05-09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不含修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四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广东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广东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广东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广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五)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第十二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粤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质监局;其他地级以上市(含所辖县、市、区)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后,向省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省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省质监局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应会同省财政厅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省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组织机

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联系人

 

 

 

单位地址

 

 

 

E-mail

 

 

 

开户行

 

 

 

项目名称

 

参与程度

主导

协助

项目获同类资助情况

 

申报资助项目主要内容(可另附页)

 

申请单位

意见

 

 

 

 

                        

地市质监局

审查意见

 

 

 

 

                        

审核

意见

广东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