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放宽境外投资购汇限制利润保证金制度取消

发布日期:2002-12-26    浏览次数:2


       从12月1日起,广东放宽企业境外投资购汇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无自有外汇企业通过人民币购汇向境外投资,改变了以往企业只能通过自有外汇进行境外资的限制,同时还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这是记者昨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到境外投资购汇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并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且该投资主体在近两年的经营中无外汇管理重大违规记录,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对于投资企业通过人民币投资购汇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此没有金额限制,但是国家计委、经贸部门对其投资金额有规范管理。

  同时,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宣告取消,按原规定,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必须缴纳投资额5%的利润保证金,待汇回境内的利润累计达到外汇资金数额时再返还给企业,保证金的缴纳占用了企业资金,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保留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新规定还明确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可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此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将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对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将尽量给予支持,以进一步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从而更好地促进广东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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