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十分关注中国法院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司法审查持何种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反倾销规定和反补贴规定,法院受理以下几种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1.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也就是说,无论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补贴及补贴金额作出的终裁决定,还是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其性质均属于行政最终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些决定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2.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这些反倾销决定主要有:(1)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是否追溯征收的决定;(3)是否退税的决定;(4)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3.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