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关法》进入实施阶段 主要新增十项内容

发布日期:2002-12-12    浏览次数:2

  来自海关总署的消息称,新《海关法》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主要新增了以下十点内容:

  一是确立了海关缉私的新体制,充实了海关的缉私权力。新《海关法》明确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察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察、扣留、执行逮捕、预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二是明确了报关企业与其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确立了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的基本行为规则,加强了对报关代理人的资格管理。新《海关法》明确规定,报关企业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三是完善了保税制度,增加了对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新《海关法》明确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等业务,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四是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确定规则,确立了商品预归类制度。

  五是确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海关对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实施保护。

  六是合理调整了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新《海关法》采用国际通行的海关估价准则,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七是建立了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新《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提供与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的,海关对其货物可以予以放行。

  八是强化了关税的征管手段,赋予海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九是进一步规范了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则,增加了对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确立了以关键岗位职责分离为基础的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海关执法监督机制。

  十是加大了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执法人员违反行为规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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