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规定

发布日期:2012-12-19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加强对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主要人员变更备案工作,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用要求)4.1.8条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规定》。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人员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授权签字人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表》(一式2份);

  2.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社会保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同时交验原件);

  3.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4.从事动物试验的,提供《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5.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6.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工作简历(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7.《授权签字人申请表》每人1份(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附表2.2);

  8.经评审员/专家考核确认并签字的《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每人1份(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9.《授权签字人及签字识别表》(一式2份)。

  (二)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表》(一式2份);

  2.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社会保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同时交验原件);

  3.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4.从事动物试验的,提供《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5.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6.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工作简历(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7.提供有关任命文件的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三)最高管理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表》(一式2份);

  2.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社会保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同时交验原件);

  3.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4.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需提供质量手册中明确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5.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需提供由其上级法人机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二、办理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持有关申请材料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和认证监管处办理备案,办理人自接到申请人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

  (二)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岗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岗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联系电话:575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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