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第一批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和2013年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4

闽发改区域〔2013〕45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动海洋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培育壮大海洋龙头企业,根据《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闽发改区域〔2012〕1355号)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我省第一批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和2013年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

  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的申请人应是园区管理委员会或园区所在地政府;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申请人应是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福建省辖区内的企业(集团)。

  二、申报程序

  示范园区和龙头企业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申报。符合《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园区和企业,先分别填写《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通知及附件表格请到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fjdpc.gov.cn、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http://www.fjof.gov.cn下载),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经济办)、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属企业通过其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经济办)、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申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推荐不超过10家龙头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各项表格的电子文档,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四、申报时间要求

  请沿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抓紧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园区和企业申报,并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各1份。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罗新颖(省发展改革委) 0591-87063223

  陈 立(省财政厅) 0591-87097660

  董 琳(省海洋与渔业厅) 0591-87871231

  附件:1. 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doc

           2. 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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