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等印发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登峰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13-09-17    浏览次数:1

沪教委德〔2013〕39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切实将学科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和人才培养优势,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市学位办决定自2013年起,启动实施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登峰计划。

  现将《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登峰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施方案,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登峰计划的项目申报。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登峰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附件

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登峰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加强和改进上海市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切实将学科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和人才培养优势,特设立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登峰计划(以下简称“登峰计划”)。

  第二条“登峰计划”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实施,旨在通过评选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优秀博士论文、硕士论文,有效促进相关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积极培育本学科的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乃至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着力培养具有一定影响力、高水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优秀人才。

  第三条“登峰计划”评选范围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其所属二级学科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登峰计划”评选出的优秀论文,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列为当年度上海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家)组成的“登峰计划”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指导委员会”),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咨询和协调。同时设立“登峰计划”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学生德育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管理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相关学位授予单位负责本单位论文的初选和推荐工作,推荐论文原则上应为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需三名外单位同行博士生导师联名推荐,硕士学位论文需两名外单位同行硕士生导师联名推荐。

  第七条秘书处每年组织专家组成“登峰计划”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推荐论文进行独立评审。专家组成员实行学校回避制度,即评审专家不参与评审本单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三章遴选评审

  第八条“登峰计划”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参评论文须是评选期内在本市学位授予单位获得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九条“登峰计划”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两类,博士研究生类每年评选数量不多于4篇,硕士研究生类每年评选数量不多于6篇。

  第十条“登峰计划”实行限额申报。

  第十一条相关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推荐参评论文,认真填写“登峰计划”学位论文推荐表等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标准为:选题应为本学科研究前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应或应用前景;材料翔实,分析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十三条对入选“登峰计划”的优秀学位论文,经公示无异议后,评选指导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核,并公布“登峰计划”优秀学位论文及其作者和指导教师名单。

  第十四条对已入选的学位论文,后期如发现有剽窃、作假行为等严重问题的,一经认定,即取消其“登峰计划”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奖励示范

  第十五条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为入选“登峰计划”的研究生和指导教师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入选“登峰计划”的研究生,推荐参加“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生论坛”,并作论文宣讲,其论文可列入“上海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择优出版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评选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分享到: 收藏本文